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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好处 北京,老人离婚后,因女儿跟了前妻,很少再和女儿联系。多年又因患重病为
发布日期:2024-09-16 22:41    点击次数:69

股票配资好处 北京,老人离婚后,因女儿跟了前妻,很少再和女儿联系。多年又因患重病为

北京,老人离婚后,因女儿跟了前妻,很少再和女儿联系。多年又因患重病为感谢侄子的细心照顾,写了一份字据将正欲拆迁的房产赠给侄子。老人去世后,老人侄子欲继承老人的拆迁房、安置费等拆迁利益,老人女儿不愿意,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照顾老人,但是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自己是老人的唯一继承人,理应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与老人侄子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老人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

20年前,王某与张某离婚。离婚后,两人的女儿跟随张某离开,此后很少再和王某联系。

15年前,王某与女子宋某结婚,二人的婚姻存续了不到3年,婚后也无子女。

王某再次离婚后,被诊断为糖尿病,于2014年,向侄子出具了一份字据,表示为感谢侄子长期细心照顾患病的自己,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侄子。

2023年,王某在家中因病离世,被邻居发现,报警,报警后,王某的女儿收到通知,出资为王某办理了后事。

王某去世后留下一套安置房和65万元拆迁款。

王某的女儿和侄子因为王某的上述遗产发生争执,后对簿公堂。

王某的侄子认为王某的字据属于遗赠抚养协议,表示,王某女儿在王某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王某的关系不好。自己作为王某的侄子,给王某装修房子、照顾王某的日常生活、带王某看病、旅游,履行了对王某的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

之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办理过户是因为王某的房子原来是公租房,无法办理过户,且处于拆迁后期。拆迁完成后,王某承诺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拆迁款去世后剩余多少都给自己,但是还没来得及办理手续,王某就意外去世。

而王某的女儿承认在王某离婚后没有和王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表示对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表示,在王某搬家前时常探望王某,搬家后,因为自身患病、又不知道王某的地址等客观原因没有再联系王某。自己是王某的唯一继承人,理应当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

同时否认涉案字据的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显示涉案字据确实为王某所写。

法院这样判!

1、首先,法院指出,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认为,根据涉案字据的内容和措辞来看,王某表示将住房过户给侄子并不以其去世为生效条件,故涉案字据并非遗嘱而系赠与。

经查王某原房屋已经拆迁,在该房屋拆迁后,王某未对房屋形态变化后的拆迁款和安置房财产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

虽王某侄子称,王某曾口头表示将安置房过户给自己,因王某去世突然未曾过户,但从措辞来看亦非遗嘱,且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件。

虽王某侄子称王某原房屋因系公租房无法过户,故王某要将拆迁利益给自己,但王某并未将安置房交付给侄子居住使用,王某原房屋拆迁后,王某亦未将因该房屋拆迁所得拆迁款赠与终止,而是将因拆迁所得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拆迁款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应视为王某已以自己的行为撤销了对侄子的赠与。

故,王某侄子以王某出具的字据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请依据不足。

其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认为,本案中,王某的女儿是王某的唯一顺位继承人,且无丧失继承权之法定情形,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某的侄子并非王某的继承人,亦未提供有效遗嘱,但考虑到王某侄子在王某生前给予了其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综上,法院认为综合考虑王某的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来源、居住情况、健康情况和遗产情况,酌情认定王某65万元存款中的10万元由王某侄子继承为宜。

最终判决,王某的安置房房产由王某女儿继承,65万元存款,其中55万元由女儿继承,10万元由侄子继承。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侄子不服,坚持认为王某的字据系遗赠扶养协议,并表示王某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王某的字据属于赠与,在出具字据后,未将房屋过户给侄子,而是将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拆迁款存在自己账户里,是以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

认为王某侄子对王某的抚养行为值得肯定,王某主张其对王某进行了赡养,其亦实际操办了王某的后事,王某侄子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王某女儿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

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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